由作家郑渊洁实名举报的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权案11月27日一审宣判。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家涉案图书批发公司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和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被判处罚金50万元,主犯王某和李某分别被判处4年和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300万元和260万元罚金,涉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欣盛公司、宏瑞公司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并通过物流将上述图书运至其租赁的北京仓库和淮安仓库储存,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某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共私自印刷侵权盗版图书59种,共计929314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欣盛、宏瑞两公司,王某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欣盛、宏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漆某娟、王某星、王某福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他们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吴某青伪造、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漆某娟作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财务、人事、客服负责人,明知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为公司在招聘人员、图书采购、费用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其间公司共从被告人李某雄处购进侵权盗版图书929314册。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星作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在淮安仓库的负责人,明知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安排员工对图书予以储存、分类、打包、快递寄送,其间仓库共购进侵权盗版图书795415册。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福作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在淮安仓库的负责人之一,明知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安排员工对图书予以储存、分类、打包、快递寄送,其间仓库共购进侵权盗版图书334532册。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梅作为海涛公司拼版负责人、被告人蔡某凯作为海涛公司生产负责人,明知被告人李某雄安排印刷的图书无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帮助被告人李某雄拼版,提供图书样稿、样书,开具生产单安排车间员工印刷生产,其间共生产侵权盗版图书929314册。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影作为罗德公司实际经营人,明知其经营的彩印公司无印刷图书资质,且被告人李某雄委托印刷的图书无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仍安排员工帮助李某雄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彩色部分,其间共印刷侵权盗版图书917767册。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宽作为罗德公司审查、拼版负责人,在被告人刘某影的默许下,未对被告人李某雄委托印刷的图书进行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审查,将被告人李某雄提供的侵权盗版图书电子文稿进行拼版,后交给其他工作人员开具生产单安排印刷,其间共印刷侵权盗版图书917767册。 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青未经授权,根据被告人李某雄提供的皮皮鲁系列图书防伪标样本,帮助被告人李某雄制作假冒皮皮鲁系列图书防伪标100万枚,并收取费用3万元。 2019年5月19日和6月3日,被告人王某福和刘某影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某等11名被告人归案后,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间被告人王某、李某雄、刘某影、吴某青还分别退出人民币200万元、200万元、7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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