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扬州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扬州市制定的第一个地方志工作政府规章。 该《办法》立足于扬州市地方志工作实际,明确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重点在完善地方志工作规划体系、强化功能区地方志工作保障、构建地方志人才支持保障制度、完善地方志编纂备案年报制度、丰富地方志开发利用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要求,设立方志馆、方志陈列室,用于地方志和其他地情文献的收藏保护、展览展示、信息服务、宣传教育、文化交流等。在城市书房、公园、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设立方志展示区。方志馆、方志陈列室、方志展示区向社会免费开放。地方志工作机构与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国有博物馆在文献资料利用方面实行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合服务。地方志机构要逐步建立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其他地情文献数据库,实现地方志信息的便捷利用。 《办法》还提出,地方志编纂应当广泛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建立市地方志工作专家库,参加地方志编纂的专家、学者可从市地方志工作专家库中选取。《办法》还确立了地方志资料收集、质量管理机制,严格遵守编纂出版规定。 |